江西省曝光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许佳慧报道:今年以来,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8月3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江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近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办了一起鑫源服装厂生产侵犯“MONCL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案值达1400万余元,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1年3月28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鑫源服装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贴有“MONCLER”商标标识的1084件羽绒服、770件背心及相关纽扣、吊牌塑料袋,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商标使用授权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商标所有人授权的维权公司提供的市场价格,该案违法经营额远超5万元,且当事人于2019年8月9日由于生产假冒“MONCLER”服装受到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此次又犯同样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AG真人官网,已涉嫌犯罪,该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7月1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7月8日公安机关已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
2021年03月18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萍乡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槟榔(快乐吐槽版)包装袋上印有“益生菌(抗氧化促消化,保护肠道健康)”的字样。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销售印有“益生菌(抗氧化促消化,保护肠道健康)”字样的枸杞槟榔(快乐吐槽版)共计1.51万包,每包售价10.5元,计销售金额15.855万元。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槟榔系列产品属于普通食品。
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5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小梁鱼行改正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4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对泰和县小梁鱼行(刘某)经营的购进日期2020年12月4日泥鳅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查,当事人陈述其经营的上述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泥鳅为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日以11元/斤的单价从泰和县城农贸市场曾记甲鱼水产店采购,共购进了9斤,计购货款99元。尔后放在当事人开办的小梁鱼行按13元/斤单价以零售方式对外于2020年12月4日全部销售完,共计销售款117元,从中获利18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泥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在网络监测中发现,当事人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黄皮肤旗舰店里销售其生产的“报恩堂30克瓶装黄皮肤中药乳膏 皮炎瘙痒过敏止痒 去湿毒抑真菌”消毒产品,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有“黄皮肤中药乳膏 黄皮肤精选28味纯天然野生药材 根据千百年来中草药民间传统秘方 由多位博士后全面技术指导 经多次研究成功 运用现代高科技纳米技术精制而成 ”,在该产品的网页上有如下宣传“黄皮肤中药乳膏,专业修复各种引起性皮炎,纯中药...皇家御医院 百年古传秘方 黄皮肤精选28味纯天然野生药材 根据千百年来中草药民间传统秘方 由多位博士后全面技术指导 经多次研究成功 运用现代高科技纳米技术精制而成...纯中药治愈炎症 360 治愈无死角...”等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报恩堂30克瓶装黄皮肤中药乳膏 皮炎瘙痒过敏止痒 去湿毒抑真菌”这款产品为消毒产品,不是中药,且该消毒产品只有消毒抑菌作用,并无疾病治疗功效。
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4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县佳润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无厂名厂址信息且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泰和县佳润超市销售的塑料儿童玩具枪、塑料儿童玩具挖掘机等儿童玩具产品外包装无中文厂名厂址及3C强制认证标志,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塑料儿童玩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通过认证认可综合业务监管平台也无法查询上述塑料儿童玩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份以直接采购的形式从吉安贸易广场批发商以3元/个的价格购进了8个塑料儿童玩具枪,以2元/个的价格购进了4个塑料儿童玩具挖掘机,分别以15元/个、10元/个的售价售卖。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通报上级经销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2021年04月16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昊涛服装有限公司违规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92821.93元的行政处罚。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在向终端用户提供转供电服务时,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涉嫌构成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经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租赁当事人场地建立通讯基站,通讯基站用电由当事人进行转供,转供电价2019年1月-2020年11月按1.3元/千瓦时的标准,2020年12月按1元/千瓦时的标准。现查明,2019年1月-2020年11月,铁塔公司共用电227502度,2020年12月共用电7626度,当事人向该局提供的情况说明中陈述向铁塔公司收取电费257083.2元。经查证,当事人用电类型为大工业用电,变压器电压等级为800千伏安,当事人除按基本电价标准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外,每月还需缴纳变压器基本费2.08万元。经核算,当事人2019年1月-2020年12月,每月实际电价成本为0.684-1.13元/千瓦时(月电价成本等于基本电价乘以当月用电量,再加月变压器基本电费之和,除以当月用电量)不等,扣除10%用电损耗,实际向铁塔公司超标准收取转供电费97607.31元。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责令7日内向转供电终端用户退还多收电费97607.31元;罚款292821.93元。
2021年3月12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高县正大五金批发部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51盒,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正大五金批发部涉嫌销售假冒轴承,依法对样品进行鉴别。经鉴定,该系列轴承底座上均无“LK”标识、无生产厂家的注册商标、轴承底座模具、颜色、型号都与“LK”品牌的轴承不一致,鉴定结果显示为该系列轴承均为侵犯LK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共销售了480个,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460元。当事人认可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
上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收侵权商品并处2万元罚款。
2021年01月29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欣源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5瓶侵权“Penfolds”葡萄酒,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萍乡市欣源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奔富(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红酒,经鉴定,属侵犯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购进 “Penfolds”奔富 BIN128葡萄酒60瓶单价260元/瓶和奔富BIN407、36瓶单价590元/瓶,共计96瓶,购进价共36840元。到案发时止,当事人所购进的“Penfolds”奔富BIN128和BIN407已销售58瓶,其中BIN128单价销售为350-428元/瓶,BIN407单价销售为650-730元/瓶。另有13瓶为当事人自用。
萍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5瓶侵权“Penfolds”葡萄酒;罚款2.5万元。
2021年1月13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皇朝广场施工工地的建筑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查,抽取丰城市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两种型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了检验。3月1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2份,结论均为不合格。经初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丰城市鑫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莲塘镇莲塘大道皇朝广场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将当事人生产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销售给皇朝广场工地,1月4日销售了规格型号为600×240×100(mm)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20立方、600×240×200(mm)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140立方,合计260立方,每立方销售价格为190元,货值合计49400元。后经该局执法人员1月13日对其1月4日销售的260立方两种型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的两种型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共260立方给皇朝广场工地施工方,售价每立方190元,成本价为每立方180元。皇朝工地施工方赣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型号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全部用于工地围墙、花坛的施工,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9400元,违法所得共计26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74100元,合计人民币76700元整,上缴国库。
2021年4月22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奉新县狮山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贵州茅台酒”白酒,该产品名称贵州茅台酒,规格53度500ML,品种飞天,库存26瓶,进货渠道南昌洪城大市场,无联系方式。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的生产日期、批号、包装材料进行鉴定,生产日期、批号、包装材料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不属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经调查了解上述白酒,厂家鉴定价格为1839元/瓶,货值47814元。经批准,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于2021年5月16日调查终结。2021年5月17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侵权白酒26瓶;处以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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