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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真人平台官方真题答案解析

  AG真人平台官方真题答案解析AB项:《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题中,几家公司分别出资建造一栋楼房,对所有权未作约定,所以该楼为按份共有,应按比例承担管理费用,所以AB项表述正确。

  首先要分析出租的性质。共有人的共有物的权利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管理行为,具体包括改良行为和保存行为,但不包括出租;第二类,处分行为,即对共有物进行物权效力的处分,如转移所有权、设定他物权等;第三类,占有使用和收益,由于出租可以获得租金,因而属于收益行为。以上三类行为中,以处分行为对共有人利益最甚,因而《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B项:本题中,甲乙丙丁各占1/4,为按份共有,对房屋的重大处分,应当经共有份额的2/3来进行处分。出租是收益行为,较处分行为为轻,举重以明轻,对于出租的要求不会超过处分。本题甲乙丙三人同意出租,其份额已经达到了共有份额的四分之三,已超过了出分行为所要求的2/3,必然达到了对按份共有人收益行为的要求。故甲乙丙三人的出租行为有效。故B项正确。

  AB项:《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题中,王某死亡,生前立嘱遗产归其子大王和小王。大王和小王并未放弃继承,因此王某生前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亦由大王和小王承受。甲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王某的死亡而受任何影响,因此甲公司和大王、小王都无权解除该买卖合同。故AB选项说法错误。

  CD项:《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大王和小王在王某死亡时,即成为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大王和小王尚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此期间,挖掘机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因此,在本案中,大王和小王在对外关系上对王某生前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故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B项:《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大王和小王之间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小王未征得大王同意即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对大王属于侵权。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故B选项正确。

  C项: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无权处分后,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负担行为(合同行为)有效,物权人有权就该处分行为追认,追认后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处分行为有效,买受人继受取得物权。故C选项正确。

  D项: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1)对遗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遗产;(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嘱情况做书面报告说明;(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小王作为遗嘱的执行人无权擅自处分遗产,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大王的同意。故D选项错误。

  AB项:张某与李某就变卖后的价款达成“张某6万,李某4万,由李某保存,3个月后支付”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无其他效力瑕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张某为债权人,李某为债务人的6万元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李某账户被查封执行并不影响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故李某到期不能返还张某款项构成违约,数额为6万元。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原按份共有一台机器,变卖后该机器所有权转移,共有关系消灭。张某和李某约定将10万元存入李某的账户,不属于侵权所得,未按照期限给付,属于违约且基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履行,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李某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物权关系,也就没有侵权可能。所以,CD项错误。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项:《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管理人,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且丙对这一情况知晓,乙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无法通过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所以,B项正确。

  A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房屋登记在失踪财产代管人乙的名下,丙对这一情况知悉,不是善意,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A项错误。

  C、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第二款,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而且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代管人,乙不可随意处置房屋,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所以,D项错误。乙为财产代管人不是代理人,所以,C项错误。

  D项: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甲与乙按份共有一辆货车,将车抵押给债权人丁,若甲承担了全部的担保责任,则可以要求乙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D项正确。

  A项:《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要求共有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戊免除共有人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乙应当在免除的范围内免责。所以,A项错误。

  B项:《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甲与乙共有的汽车办理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抵押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戊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B项错误。

  A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不需要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所以,A项错误。

  C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物权法解释一》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所以AG真人,丙与戊的出价相同,但不一定在同等条件。所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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