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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的挂靠关系如何认定

  因为最近接触的一个案子,聊一聊在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中,绕不开的一个问题:运输车辆的挂靠关系如何认定?根据2012年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认定两者间的挂靠关系,是追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有助于解决该类诉讼中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只针对运输企业发放,个体货车车主想要获得这个许可证只能将车辆的行驶证挂靠到有资质的运输公司旗下,才能办理相关的运营手续合法上路运营[1]。因此,在运输行业,将运营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几乎是常态。常见业务模式如下:

  理解上面的业务逻辑的关键点在于要知道承运人的营利性质实际上是通过出卖劳动力来获取相应报酬,难得在知乎上能搜到一篇从业人员的经验贴[2],个中细节可以看看《货车司机跑长途是怎样的体验》一文,笔者认为,只有对这个业务有所了解,才能有助于进行后续焦点话题的讨论。当然,本文重点不在于研究运输行业本身,但是从参考文章[3]和[4]中,对这个行业的基本情况有些基础的了解,比如该行业从早期的1.0模式已经逐步升级到现在3.0模式,但核心逻辑不变。这是基础调研,这里就不占用篇幅去引述。

  ① 正是基于被挂靠单位为了避免承担风险,所以会以各种方式掩盖挂靠的事实,逃避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出了事故就推卸责任,无疑增加了认定的难度。

  笔者认为,不管隐藏得多深,业务模式如何进化,内在关系和业务逻辑依然是没变的;在涉及到法律纠纷的时候,仍然可以考虑从以下渠道去查证两者是否存在挂靠关系:

  ④ 申请法院查明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的流水,这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资金往来频繁是挂靠关系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除非他们双方能做到全部都是现金往来而且不留痕迹。

  ⑤ 比较常见的说辞,就是司机会以“借用”名义来推脱责任。站在相对立场,则第一可以向法庭请求,对方律师诚实回答是否有唆使当事人虚假作证并申明责任风险;第二,可以让当事人主动供述车辆使用的频率、使用场景,并从陈述细节中追问,让当事人自露马脚;第三,作为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实地调查AG真人官网

  ⑥ 让当事人主动交代其工作情况,主要职业、收入来源;并从中找破绽。或找经常查处运输车辆的部门工作人员咨询,了解行业情况以及认定挂靠关系的经验。

  总结:有几个特征基本可以断定为实质性的挂靠关系:用于营运(这是关键,只要用于营运,就是作为生产工具使用,应当优先适用挂靠关系推定;除非当事人能反向证明排除)、与运输公司固定时点有资金往来(不管说是什么款项)、长时间使用车辆、高频次使用车辆、每次均使用特定车辆、跑长途运输(因为长途运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现实风险性,基本上可以排除所谓的“借用”关系)。当然,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也是一家之言,如有不当,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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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9月29日). 佛交[2018]783号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道路客运变相挂靠排查整治实施方.

  4.交通运输部. (2016年7月15日). 交办运函〔2016〕70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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