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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真人运输业为何屡发虚开大案?围绕四方主体解读九大涉税风险

  AG真人运输业为何屡发虚开大案?围绕四方主体解读九大涉税风险我国的道路运输业务随着全国统一市场的发展而繁荣,大宗商品跨区域的长途运输为企业面向更广阔市场开展业务提供了基础。然而,道路交通运输业务的繁荣并未过多改变行业底层以个体司机为主体的格局,大量的运输业务层层分包带来了不可控的风险,个体司机不开票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位于链条中间的运输公司、网络货运平台,运输业涉税风险严峻。近年来,网络货运平台暴雷、运输公司暴雷、大量受票方被牵连,数额巨大、牵连甚广。有鉴于此,我们从网络货运平台、运输企业、个体司机、托运人的角度出发,分析四方涉税风险的来源,并提出税务合规的要点,以供读者在业务合规时参考。

  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依然维持了以大量自然人、个体户司机为主要实际承运人的基本格局。这个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运输服务的利润薄、业务数量和来源不固定,运输企业受到市场的影响巨大,使得其不愿意也无力自营庞大的车队。当运输企业承接的业务量超过其自营车队时,其就将业务分包给个体司机,这样做可以避免承担个税的扣缴义务和社保缴纳义务。

  但是,很多个体司机纳税意识淡薄,也无动力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关个税、增值税,并增值税专用。但是,作为货物的托运方而言,没有意味着其支出的运费缺少成本扣除凭证,同时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因此,其会要求运输企业为其开具9%的运输服务专票。被夹在链条中间的运输企业有销项、无进项,从而承担了巨额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成本,税负成本甚至高于其利润。

  为了解决税负问题,运输企业只能从个体司机以外寻找冲抵成本和进项的方法,从而不得不在上述基本模式上外购或者申请财政返还,容易引发虚开风险。虚开风险一经爆发,可能牵连网络货运平台、运输企业、个体司机以及托运人等多类主体。

  根据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指的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一种新型道路货物运输模式。由于平台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其身份、地位和责任与中介服务有着本质的区别。托运人选择网络货运平台,也是考虑到相较于中介服务6%的,网络货运平台可以开具9%的交通运输增值税专用。在这个基本模式下,围绕增值税进项和成本扣除问题涉税风险产生。基本模式如下图:

  一些托运人在开展业务的时候,疏于合规管理,直接与个体司机建立了承揽关系,由个体司机完成了运输业务,并支付了运费。后发现个体司机无法开票,在税负的压力之下,托运人就变造、篡改运输的单据和资料,然后让个体司机在平台上注册,再虚假地完成一次承揽业务,通过平台二次向个体司机支付运费后,取得平台开具的,然后让个体司机退回二次支付的运费。如此以来,由于系后补的,业务的真实性存疑;司机退回运费的行为,形成资金回流,则平台的开票行为,极易被定性为虚开。

  在实践中,一些平台疏于管理和审查,甚至托运人上传了的运输资料显示业务的开展时间晚于个体司机注册的时间、晚于托承双方在平台上订立合同的时间;或者一名个体司机在同一时间发生了两笔位于不同区域业务;一些托运人由于联系不到个体司机,就让自己的员工装司机注册并取得……如此一来,业务的真实性更加存疑,被定性为虚开的可能性也极高。

  实践中我们观察到,除了托运人与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还有大量的传统物流、运输企业与平台建立合作并取得。这些运输企业大多数是因为将承运业务转包给个体司机,从而引起了进项、成本两方面的问题,从而要通过平台取得合规的。其基本模式如下图所示。在这个链条中,税务、公安办案人员经常会提出一个问题:既然该运输企业自己和托运人可以完整地开展一项运输服务,为什么需要增加一个网络货运平台?否认交易的商业合理性,进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认为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

  资金回流是实务中判断是否存在虚开的重要依据。由于个体司机业务多,需要跨区域开展业务,因此其多要求实时结算运费。随着电子支付的便捷,一些网络货运平台已经可以实现通过手机软件实施支付运费。但是,据我们了解一些网络货运平台由于技术等原因,没有能够实现这一操作,而是等一批运输业务完成后统一结算。其中,就出现了回流的可能性,即:

  1、由于平台结算的滞后,个体司机要求托运方先支付运费。平台结算后再退回运费,出现“托运方——平台——司机——托运方”的资金回流。

  2、部分托运方在先行支付运费后,司机离开后无法取得联系,只好让平台将运费打回到自己的员工卡里,出现“托运方——平台——托运方员工”的回流。

  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集中在虚开方面,而虚开增值税专用的核心问题在于业务的真实性。由于交通运输属于服务业,不像货物买卖可以以真实货物为证据,服务完成后就归于消灭,只能通过证言和一些证据资料佐证服务的真实性。这就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必须严加审查托运方和承运方提供的资料并做好留存,做好形式审查工作,以证明自身主观上的善意。对于风险业务,一律不开票:

  在规避资金回流方面,应当与托运方核实其是否存在定金返还、垫付运费的情形,如果存在,则应当做好资料留存以解释其合理性,例如让司机出具返还定金、垫付款的证明,并确保能够联系到该司机说明情况等。但也需注意的是,一些税务机关会对资金回流的处理比较严苛,可能无法完全排除补税风险,但存在真实运输服务,且“三流一致”,可以规避虚开的刑事风险。

  运输企业的涉税风险如偷税、虚开等,根源于其分包、转包运输业务给个体司机,相对而言如果系其自营车队开展业务,则合规成本较低。在个体司机不申报纳税并开票的前提下,运输企业须开具9%的运输,从而产生进项和成本问题。

  为解决无运输工具承运中,承运人(即发包人)缺少进项和成本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运输服务合同,后委托实际承运人运输的,可以抵扣“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

  有的运输企业在转包服务后,为了取得进项票,就以上述规定的名义,购入富裕的成品油。实际上,其并未实际提取货物,也未交付给个体司机使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

  随着运输服务交易链条的拉长,托运人、承运人(发包方)、个体司机(承包方)之间缺少足够的互信,定金就作用于此。一般来说,托运人支付给个体司机的定金是无需返还的,会和运费冲抵。但是AG真人,在网络货运平台或者其他开票企业介入链条后,由于实际支付运费方并非托运人,就会出现定金返还的问题,最终呈现出资金回流的现象。定金因为数额小,还可以解释其合理性。如前所述的垫付运费行为,因资金的数额一致从而形成完整的回流,就非常的敏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及最高法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案”,已经明确表达了“如实”不属于虚开的观点。但是,实践中法院对于何为如实,具有较为严格的认定口径。

  例如,在(2020)鲁03刑终10号判决中,辩护人针对涉案运输企业为其他运输企业开展的业务的行为,提出系存在真实交易,属于,依法不构成虚开的辩解理由。法院审查认为:所谓如实开具,开票须与业务的数量、金额相一致。但上诉人(即开票方运输企业)并未核实需开票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存在,应受票方的要求“随意开票”,不属于如实。

  虚开风险伴随着托运人索要增值税专用而产生。但是,如果托运人不索要,例如托运人系享受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或者系自然人,则运输企业没有开票的压力。运输企业在承接业务后,将运输业务转交给个体司机完成运输,不为托运人开票,通过帐外经营等方式偷逃所得税,增值税,具有偷税的风险。

  由于运输企业不同于网络货运平台具有代征税款、的政策,其所谓的“”本质上是违反《管理办法》的虚开,就税务行政管理的层面上,必然面临行政处罚和补缴税款的处理。同时,由于实践中法院对于“如实”及“挂靠”的认定口径一向较为严格,对于没有严格审核业务真实性就开票的行为,认定为虚开的概率更大。因此,运输企业应当首先规避等高风险行为。

  对于运输企业存在的缺少进项票、成本票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当坚守业务的真实性底线,取得必须对应真实的业务,否则必然存在极高的虚开风险。但是,对于有真实运输服务的业务而言,也需要在业务模式上做好税务合规。例如,现阶段运输企业可以通过将网络货运平台加入链条的形式取得,但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3、如果存在定金的收取,应当留存好收取定金的依据、返还定金的依据,并且在相关票据上注明司机的身份、车辆信息、联系方式;等等。

  如果运输企业需要从个体司机处取得成品油、过路费等,应当实现向其说明有关开具的形式,并确保其真实性。

  税务总局为了督促个体司机前往税务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的规定。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甚至取消在货物运输业时预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体司机依然不愿意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不具有自行的动力。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监管的趋严,个人汇算清缴实践的成熟,实践中已经出现多起自然人未依法履行个税义务被处罚的案例。因此,个体司机始终存在偷税的风险,随时可能爆发并面临补税、处罚。

  增值税专用因其环环抵扣的特点,形成了特有的抵扣链条,而虚开的风险也会随着该链条传导。首先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如果纳税人当期“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所开也被列为异常凭证。这就导致上游开票方的进项出问题,也会牵连下游受票方。更为可虑的是,如果开票方如网络货运平台、运输企业被查明存在虚开的可能,例如资金回流,则作为受票方的托运人取得的也不得抵扣,甚至存在接受虚开的行政及刑事风险。

  针对个体司机的合规,本文认为,个体司机之所以存在偷税的动机,还在于货运的利润低,个体司机需要积极地与运输企业和托运方议价,由其分担个体司机的税负。同时,要改变这一局面并非司机一人之力,托运方和运输企业也应当意识到税务合规的重要性,在议价时将税负成本考虑进去,以图逐步改善整个行业的环境,从链条的开始做好合规。

  针对托运方的合规,本文认为,托运方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的背景调查和资质审核,确保、业务、开票方、资金“四流合一”,坚守交易的真实性底线。如果确实发生了开票方的进项问题,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主张自己取得的合法性及主观善意,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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