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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事故被举报!伪造现场、销毁证据、182万元私了

  瞒报事故被举报!伪造现场、销毁证据、182万元私了2023年7月30日20时许,河南尼罗河建设有限公司奇台县分公司樊某某(当日带班领导),安排闫某某等人在红沙泉二矿3号排土场+680米平台进行排土作业。

  7月31日0时40分许,闫某某因操作不当,且现场安全挡墙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卡车从+680米平台沿边坡翻扣至+665米平台之间的斜面上AG真人,驾驶室受损变形。

  事故发生后,尼罗河河南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尼罗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等4人在接报后,均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尼罗河分公司未及时报告卫生部门、消防部门等专业救援队伍,贻误抢救,应急救援处置不当,造员死亡。

  2023年7月31日4时28分,闫某某被送至奇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后,李某某(尼罗河分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排员工任某某向值班医师谎称:“发现闫某某在宿舍地上躺着,呼叫不应,所以送至医院就诊。”后闫某某死亡。

  8月1日,刘某(尼罗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杜某(死者闫某某妻子)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闫某某因突发先天性疾病死亡,由尼罗河分公司向闫某某家属赔偿182万元,在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或报告。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在多次调查核实中,尼罗河分公司均隐瞒事故线日左右,李某某为隐瞒事故,将事故发生当日拉运闫某某送医的面包车以“车辆座位太少,拉不了太多人”的理由,出售

  将倒塌的挡墙修复,继续进行排土作业,严重破坏事故现场。8月15日,李某某安排董某某(现场管理人员)及刘某某(修理厂厂长)将事故卡车驾驶室进行拆解

  对8名企业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及党纪、政务处分;对3名党政机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对3家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4个属地党委政府、相关政府单位进行处理。发生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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