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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一场微信群内的“骂战”如何收场?

  利川:一场微信群内的“骂战”如何收场?张某与张甲系叔侄,两家人比邻而居,互敬友爱,可自从三年前因土地调换产生纠纷后,双方便长期不睦,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闹剧愈演愈烈,一度上演至村小组微信群内。

  2024年6月下旬,张某因家中堡坎出现多处坍塌,请来挖掘机修葺。维修过程中,司机操作不当,不慎碰倒张某与张甲两家中间的围墙。听闻响动,张甲妻子王某跑进院内查看,只见围墙瞬间坍塌,种植的辣椒苗已被尽数压坏。本就积蓄已久的怒火再次被点燃,双方当即展开骂战。

  几日后,未等来张某一家赔偿道歉的王某来到镇综治中心,请求工作人员帮忙调处此事,未料,张某一家不仅拒绝赔偿,甚至不愿意出面参与调解。

  此时,张某的儿子张乙看见群内的消息,顿时怒火中烧,随即与王某开展对骂,双方互不相让,最终在同村村民劝说下才逐渐停止争吵。

  几日后,张某从儿子口中得知此事,这让身为长辈的他很是不满,遂以王某侵犯其人格权为由,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张某以王某在微信群中辱骂其为由起诉王某,要求王某道歉并作出赔偿,其实质在于认为王某的言语侵犯其名誉权。根据张某提交的微信群消息看,王某虽言语不当,但其所述系两家之间的矛盾纠纷,其言论核心内容基于真实,没有明显侮辱、诽谤其人格的恶意,且是与张乙对骂,并未针对张某;另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出的语音系侮辱、诽谤,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在该群中所发语音对其名誉权造成了影响。因此对于张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损毁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2)受害人有名誉损害的事实。(3)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既表现为故意,也表现为过失。(4)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AG真人官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当名誉权被侵犯时,被侵权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维权:第一,被侵权人应注意及时通过录音、录像、截屏、公证等方式保存证据。第二,确定侵权人的身份。第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留相关记录。第四,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按键伤人”更不可取,微信群内发言同样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在网络平台畅所欲言并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应做到谨言慎行,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文明用语,遵守法律法规,不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突破法律底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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